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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一[2000]70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机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一[2000]70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机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70号

全文有效

2000.08.28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开遵照执行。

一、凡适用按营业额带征企业所得税方式的本市私营企业,其从事电子游戏经营业务的收入,统一按8%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事电子游戏业务,其所得税的征收率调整为12%。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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