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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四[1995]1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所得税带征户)》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四[1995]15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所得税带征户)》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5]15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4日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本市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的纳税申报制度,统一规范申报表式,市局制定并统一印制了《私营企业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所得税带征户)》〔附后(略)〕,从1995年10月起各区、县税务局和市局第五分局在对私营企业带征户征管中依规定使用本表。各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布置,辅导纳税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正确计算各项应纳税款,认真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私营企业带征户在纳税申报时,除填报上述纳税申报表外,同时还要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的纳税资料及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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