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电力工业局系统内部分合同免贴印花税的请示》的批复
沪税地[1994]33号
全文有效
1994年6月23日
你局沪财税四收[1994]134号签报《关于电力工业局系统内部分印花税免交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决定如下:
1.鉴于本市电力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电力工业局下属单位虽然办理二级法人,财务核算仍是非独立核算的报帐制,为此沪税地[1993]89号《关于对电力工业局系统内固定资产划转免贴印花税的请示的批复》的规定仍有效,可继续执行,即:对电力工业局内部固定资产划转的单据(合同),可暂不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电力工业局系统内,在生产经营中的存货调拨、代理运输、仓储等行为的凭证,仅在系统内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书立,对这部分应税凭证亦可暂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