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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征[2007]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征[2007]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7]1号

全文失效

2007-01-1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财税票据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式样附后)。

  二、新版发票包括:《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代码为231000790551;《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代码为231000790651;《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码为231000720451;《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代码为231000720551。

  三、总局《通知》中“开票单位签章”指开票单位盖章。本市明确使用发票专用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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