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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6]7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6]72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72号

全文失效

1996-09-10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本市外卖烧卤熟制食品征收营业税的单位,仅指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饮食店、餐馆为单位,其他单位外卖上述食品一律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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