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税政一[1994]89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89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一[1994]8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89号

全文失效

1994-05-30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未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报经市税务局同意后,也可按营业税征收。

  二、粮食复制品的范围暂确定为下列品种:切面、饺子皮、米粉、馄饨皮、烧卖皮、春卷皮、普通卷面、通心粉、沙河粉。

  三、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仍应按税法规定依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