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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2006]28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2006]28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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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对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应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所需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及《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

  在试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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