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地税流[2008]3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3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地税流[2008]34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8]34号

全文失效

2008-04-2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期部分分局要求市局对农业土地出租如何征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农业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可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承包金(租金)应作为流转出土地农民的个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未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对纳税人自留部分的承包金(租金)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