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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流[2002]307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司法局公证收费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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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司法局公证收费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流[2002]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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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7-26

  你局《市司法局关于对公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沪司发公管(2002)10号)收悉。鉴于目前我市公证系统正处于体制改制过程中,除市公证处已完成由行政体制改制为事业体制外,尚余21家区县公证处的改制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于今年三季度完成,根据《财政局、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区县所属公证处公证收费从改制完成转为事业法人,按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再予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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