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5]59号
全文有效
2005-12-1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问题”,仍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第五条“关于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