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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流[2004]43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流[2004]43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4]43号

全文有效

2004-02-27

市财税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转发给你们,文件第二条关于计税营业额问题中“各合作单位”,是指直接与电视有线数字频道播映单位签订电视有线数字节目供应并从中取得收视费分成的单位。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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