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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流[2002]146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流[2002]146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2]146号

全文有效

2002-04-0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征管工作的要求,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集团内的核心企业”是指企业集团是以该企业为经营主体建立,并拥有其100%产权的企业。

   二、对企业集团委托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及财务公司不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业务,企业集团必须凭与金融机构签定的统借统还贷款协议,及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和集团下属企业签定的统借统还委托贷款合同、分拨借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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