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地税一[1997]1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一[1997]11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1号

全文失效

1997-03-05

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96号《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转知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部门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市各电影放映单位取得的票价收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