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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一[2000]62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

09-29 沪地税一[2000]62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税务局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62号

全文失效

2000-07-21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殡葬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现结合本市情况,对殡葬服务收入的免税范围具体明确如下:

  一、殡仪馆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接尸送尸费,扛尸费,防腐费,消毒包扎费,化妆费,更衣费,礼厅出租费(包括殡殓费,床围费,围花费,电子荧幕费,空调费,背景装饰费,特色镜框费,纸、绢花圈出租,盆景出租,礼厅加班费,彩匾,高档尸床),尸体火化费,纳骨费,认尸费,骨灰寄存费,观遗体进炉费等灰加急费,入殓服务费。

  二、公墓、骨灰堂服务收入免税范围

  公墓费(包括地价,石料费,配套费,管理费,落葬费,配套设施维修费),壁葬费,塔葬费,树葬费,海葬费,公墓护墓(树)费,骨灰堂阁位置管理费。

  对上述列举范围以外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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