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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一[1995]54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

09-29 沪地税一[1995]54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及本市补充规定

沪地税一[199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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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0-31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国税函发(1995)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本市其他事务所及中介机构在受托办理各类事务过程中向委托方收取的一切费用,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其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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