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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一[1995]25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一[1995]25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5]25号

全文有效

1995-05-24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执行。

  对虹桥国际机场代市政府向旅客收取的“机场基础设施建设费”,亦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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