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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2010]1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的通知

09-29 沪地税所[2010]11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的通知

沪地税所[2010]11号

全文失效

2010-01-12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沪经信软〔2009〕77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2009年度上海市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名单》中2000年7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以及历年未通过年审后又重新认定的软件企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关于2009年度第二批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有关“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的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对2008年度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及2008年度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了年审(第二批),上海海高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等285家软件企业符合条件,通过年审;联宇技术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等135家软件企业不符合条件,未通过年审。请帮助对通过年审的企业落实软件生产企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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