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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2009]9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通过2009年审和第七批认定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

09-29 沪地税所[2009]9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通过2009年审和第七批认定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

沪地税所[2009]93号

全文失效

2009-10-28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的规定,现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09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审和认定的函》(沪经信信〔2009〕451号)的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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