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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一[2007]24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所一[2007]247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47号

全文有效

2007-10-1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儿童基金会、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发展交响乐事业基金会、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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