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文件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228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6-12-1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查账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核定征收纳税人。
二、报表填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1.本表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查账征收企业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一般企业;第二类为金融企业;第三类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及相关的附表。
2.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行-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的余额为负数。
3.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捐赠额不在主表的扣除项目中反映,全部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以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基数计算。
4.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997]116号)规定的33%比例税率填列。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报
1.本表为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填报。
2.收入总额:包括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和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以及按照国税发[2006]56号文件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的其他收入、附表三中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净收入。按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3.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工业(包括工业生产、工业加工、汽车修理、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包括陆上运输、水上运输)和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20%,其中货物运输应税所得率为10%;
(2)建筑业(包括装潢业)应税所得率为10%~20%;
(3)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25%;
(4)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40%,其中电子游戏业的应税所得率调高20%~50%;
(5)其他行业(包括广告业、仓储业、咨询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4.适用税率:为法定税率33%以及18%、27%的两档照顾税率,货物运输业适用税率为33%。
5.汇算清缴: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三、工作要求
新申报表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设计改进的,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全面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以及填报方法,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6]227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和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5]63号)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的征收管理。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
3.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