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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一[2006]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所一[2006]4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4号

全文有效

2006-01-06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的税款清缴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税。对经批准在本市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预缴税款中已在本市预缴部分办理清退,若发生退税不足情况的,则将这部分税款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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