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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一[2002]108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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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2]108号

全文失效

2002-06-0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且原经批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享受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免税期限可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二、对本文第二条规定仅限于科研机构转制时其股权比例达到50%的,可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如转制后再行投资的,无论股权比例多少,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根据本文第六条规定,对享受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实行年审。年审工作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企业年审时必须附送转制公司章程、投资协议、工商、税务登记、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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