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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所一[2001]409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沪税所一[2001]40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所一[2001]409号

全文失效

2002-01-0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一个纳税年度支付的补偿金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至5年内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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