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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企一[1994]48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及地质勘探等单位实行所得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09-29 沪财企一[1994]48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及地质勘探等单位实行所得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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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4-28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及地质勘探等单位所得税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媒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对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执行至到期满为止,最迟不超过199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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