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61号
全文有效
2006-12-2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依据企业的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出具“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样式附后),请据此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