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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进[2002]4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进[2002]40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2]40号

全文有效

2002-10-08

浦东新区税务局、松江区税务局,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申报退税前,应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不予办理退税。

   1.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批复(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海关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7.人民币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8.如是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合同、企业章程。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该类企业计算机编码前两位用 “G1”表示。

   二、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区内企业持《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和相关退税凭证,向其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每季终了后30日内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报送退税税务机关办理。

   三、《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水、电、气退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一份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一份由区内企业留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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