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地[1990]53号
全文失效
1990-08-20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原我局沪税地(1989)46号文第五点规定:“沿铁路线两旁的企业用地,如属于向铁路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属于铁路部门拥有土地使用权并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现改按此转发的通知中第二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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