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废止或失效条款:第一、二、三、五条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税地[1990]2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90-01-09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有关规定疫病贯彻执行。并对其中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因占地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我局批给予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仍按我局地方税处沪税地(89)7号代电通知的处理意见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仍按我局沪税地(1989)96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45页)第四条规定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
四、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划分由各区、县税务机关会同企业基建部门确定。
五、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再使用的,可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审批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