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思科系统(中国)研发有限公司通过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公告
沪商外资〔2015〕54 号
全文有效
2015-02-13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国税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沪商外资〔2011〕765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国税局通过了对思科系统(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享受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的审核,思科系统(中国)研发有限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