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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信节〔2014〕372号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初次认定名单和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初次认定名单和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4〕372号

全文有效

2014-06-06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印发的《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沪经信节(2009)81号〕规定,现将经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2013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初次认定)》、《2013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复审合格)》、《2013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初次认定)》、《2013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单(复审合格)》印发给你们。各相关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请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9〕27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请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7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8〕61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3年上海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初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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