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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法[2007]1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财法[2007]11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7]11号

全文有效

2007-02-1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局报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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