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国税法[2002]1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2]1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法[2002]1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2]12号

全文失效

2002-11-1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 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内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审批权限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经认定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的内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下达的企业名单,按现行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执行。

  二、对符合再投资退税政策条件的内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其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投资协议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