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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稽[1994]10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字号问题的函

09-29 沪税稽[1994]10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填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字号问题的函

沪税稽[1994]10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月14日

  由于我市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安排在1994年上半年进行,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编号尚在进行中。根据我市的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开具或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按原税务登记字号填列。我市原税务登记字号为沪税A(或B或C)XXXX字XXXXX号。共九位数字代码。

  特此函告,请转知所属予以认可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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