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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0〕3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2000〕3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0〕3号

全文有效

2000.1.10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原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后,在1999年恢复征收的税款,可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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