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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府发(2015)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区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09-29 嘉府发(2015)8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区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嘉府发(2015)8号

全文有效

2015.02.25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去年以来,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沪府发[2014]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4]3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4]54号)要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区涉及的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相应清理。经研究,区政府决定公布本区163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6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27项(详见附件1、2)。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围绕“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创新审批服务,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服务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附件:

1.嘉定区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6项)

2.嘉定区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7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5日

附件1

嘉定区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36项)

一、区经委(2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审批

(二)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初审)

二、区建设交通委(1项)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环节与施工许可审批合并,原报监所需采集的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中一并采集,所需验证的条件要素在施工许可环节一并验证,与报监关联的审图信息、合同备案等信息在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关联)

三、区农委(1 项)

乳用及种用动物调运审批(市内跨区域调运)

四、区卫生计生委(1项)

现制现售水供水站卫生许可

五、区公安分局(1项)

对暂住证的审批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常设人才招聘会审批

七、区环保局(2项)

(一)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产生油烟的小型餐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35千伏以下的输变电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八、区规划土地管理局(4项)

(一)矿泉水注册登记(初审)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三)建设工程正负零备案报送

(四)结构到顶备案报送

九、区水务局(1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十、区教育局(1项)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校长资质核准

十一、区文广影视局(11项)

(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音乐茶座、音乐餐厅)

(二)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许可(非涉外台球室)

(三)街道(乡、镇)公共文化馆设置使用登记

(四)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设置使用登记

(五)街道(乡、镇)公共文化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

(六)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登记

(七)当地人民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八)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九)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初审)

(十)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国内)开设直营连锁门店备案

(十一)音像制品连锁单位(国内)开设直营连锁门店备案

十二、区税务分局(5项)

(一)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三)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五)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十三、区体育局(1项)

上海市游泳场所夏季开放登记(有关内容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管理)

十四、区档案局(3项)

(一)对设置综合档案馆的审核

(二)对机构变动或撤销部门(单位)档案代管的审批

(三)对机构变动部门的档案归属与流向的确定

十五、区保密局(1项)

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附件2

嘉定区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7项)

一、区发改委(1项)

对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整工程概算的审批〔并入“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含初审)”〕

二、区经委(4项)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三)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1个工作日)

(四)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非登记事项的一般变更”等部分审批事项调整为办事大厅当场办结)

三、区建设交通委(2项)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其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情况备案”中取消合理施工工期评估)

四、区农委(8项)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其申请材料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请材料合二为一)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其申请材料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的申请材料合二为一)

(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其审批流程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审批流程合并为“无公害农产品一体化认证”流程)

(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改单一产品独立申报为多产品合并申报)

(五)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其审批流程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的审批流程合并为“无公害农产品一体化认证”流程)

(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由“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专家评审”四个环节优化为“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三个环节)

(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由“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专家评审”四个环节优化为“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产地环境检测和评价”三个环节)

(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五、区卫生计生委(8项)

(一)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对于已持有《农村奖扶发放证》或者《特别扶助发放证》的扶助对象,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下年度年审时不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

(二)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于已持有《农村奖扶发放证》或者《特别扶助发放证》的扶助对象,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下年度年审时不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若个人户籍、生育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情况变动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由当事人对本人婚育状况作出书面承诺。在乡镇街道审查中,可以实行先承诺办理、再审核确定政策属性的办事流程)

(四)再生育许可(对于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从现在的仅限于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受理,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对于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现在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调整为可以向其中一方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六)给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年审方式调整为由所在地的村居委,根据上年发放资料名单和掌握情况进行初审,当事人不需主动提交申请)

(七)给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年审方式调整为由所在地的村居委,根据上年发放资料名单和掌握情况进行初审,当事人不需主动提交申请)

(八)《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

六、区公安分局(8项)

(一)身份证件签发(申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取消本市居民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需30天报失期的规定,简化居民身份证办理流程)

(二)身份证件签发(申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规定本市户籍人员需在户籍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现调整为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地、居住地、工作地就近的拍照点拍摄居民身份证照片。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换证的,还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下同)到就近居民身份证拍照点拍照。

2.拍照点对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齐全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输入拍照系统后按规定拍照。拍照结束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交申请人作为办证凭证。

3.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4.户籍地派出所按规定对申请人办证申请进行受理后,收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照片采集单》、出具领证凭证交申请人。

(三)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四)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五)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经常购买)(事项名称调整为“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六)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临时购买)(并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七)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八)核发《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调整为市公安局审批)

七、区司法局(1项)

律师事务所聘用外籍员工就业的前置审批(由市和区县司法部门两级办理,调整为由市司法局直接办理,并抄送相关区县司法部门)

八、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项)

(一)劳务派遣许可(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的)(实行“告知承诺”)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与“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合并为“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合并为“核发内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九、区环保局(7项)

(一)关闭、闲置或拆除水污染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二)关闭、闲置或拆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三)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五)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

(六)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实行“告知承诺”)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不涉及排放工业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且规划环评批复中明确的具体建设项目,原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区域,其规划环评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

十、区规划土地管理局(19项)

(一)开工放样复验审批(除地下管线需跟测外,其余项目逐步由建设单位采用诚信承诺方式,自主选择是否送审开工放样复验,执法部门做好监管)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办理、同步发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明生效条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对于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用地边界明确的项目,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同时办理、同步发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注明生效条件)

(四)规划竣工验收审批(进一步优化与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五)土地核验(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六)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土地核验、地名查验、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七)地名查验(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矿验收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八)地矿验收(进一步优化与规划竣工验收审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地名查验、土地核验并联办理、综合验收的制度。既要体现并联办理的总体要求,又要实事求是,方便行政相对人)

(九)居住区名称的初审(并入“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含初审)”)

(十)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审批(并入“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含初审)”)

(十一)区属或者县属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二)集住地、集镇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三)干道以下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的初审(跨区、县的除外)(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四)区、县管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五)地名注销(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六)乡管河流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七)区、县级开发区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八)围垦地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九)桥梁名称的审批(并入“地名审批(含初审)”)

十一、区水务局(2项)

(一)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审批期限缩短为12个工作日)

(二)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审批期限缩短为17个工作日)

十二、区税务分局(13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申请材料“企业办理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委托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申请材料“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审定表”)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管理所领导岗审核)

(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取消税政科领导岗审核)

(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般税源管理岗文书录入与审核合并,调整为涉税事项发票审核岗录入并审核)

(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下放至审批所审批,临时变更最大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仍保持三级管理)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合并增值税政策管理岗文书录入和审核岗位)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层级由3级减少为2级)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网上或者办税服务厅直接申请,如填写资料无误,可当场办结)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设期限限制,主要通过后期的实地核查和日常征管进行管理)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原来需经事前的实地核查后才能审核,调整为由增值税政策管理岗判断是否需事前实地核查)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权限下放到审批所)

(十三)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税源管理岗文书录入与税源管理岗审核合并,调整为涉税事项减免税审核岗录入并审核)

十三、区质量技监局(9项)

(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10台次以下,审批期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10-50台次,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50台次以上,审批期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六)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的许可(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七)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证的审批(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八)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确认与发放(新办证审批期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九)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评定(审批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十四、区文广影视局(2项)

(一)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取消申请材料“资金信用证明”)

(二)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并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

十五、区体育局(1项)

举办上海市体育竞赛审批(区县范围)(取消申请材料“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十六、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1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转由街道乡镇办理备案)

十七、区交通局(27项)

(一)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事项名称调整为“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二)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四)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五)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并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

(六)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七)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取消申请材料“与客运站站级相适应的设备清单”,调整为提供设备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申报审核表”)

(九)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厂房、场地平面、布局示意图”)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设备明细表及主要设备来源证明”)

(十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检测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外协设备的合同书”)

(十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人员名册”)

(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人员来源证明”)

(十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十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延续)(取消申请材料“环保、消防部门证明(或遵守环保、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十七)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取消申请材料“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十八)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取消申请材料“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十九)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取消申请材料“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二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除崇明县负责签发四、五等船员适任证书外,其他区县只负责签发五等船员适任证书)(新办)(取消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除崇明县负责签发四、五等船员适任证书外,其他区县只负责签发五等船员适任证书)(延续)(取消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除崇明县负责签发四、五等船员适任证书外,其他区县只负责签发五等船员适任证书)(依申请注销)(取消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三)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全套审批申请材料中凡涉及提交2份的均改为1份)

(二十四)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全套审批申请材料中凡涉及提交3份的均改为1份)

(二十五)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将申请书由3份减为1份)

(二十六)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二十七)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并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十八、区安全监管局(5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核(初审)(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对于已通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要求开展安全现状评价的,在办理换证手续时可减免提交部分材料)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项目,不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调整为备案)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项目,不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调整为备案)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的项目,不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调整为备案)

十九、区民防办(3项)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方案阶段)(在受理审查材料时,对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实行告知承诺,先行受理、先行审查,待收到可研报告批文(或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后,核发民防部门审查意见单)

(二)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审核(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规划许可证阶段)(并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初步设计阶段)”)

二十、区档案局(2项)

(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并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二)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并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二十一、区保密局(1项)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调整为市保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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