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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发[2003]105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业务等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09-29 晋国税发[2003]105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业务等级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10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业务等级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选择人员相对较多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试点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人员业务等级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稽查队伍建设,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稽查人员业务等级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定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实行“百分评比制”评定。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各级稽查局科级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正式在编人员。

  第二章业务等级设置

  第四条稽查人员设置一、二、三个业务等级。

  第五条各业务等级的设置比例为:一级稽查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20%,二级稽查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0%,三级稽查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0%。

  第三章业务等级评定

  第六条参加业务等级评定的稽查人员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爱岗敬业,遵守纪法,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各业务等级的条件是:

      (一)一级稽查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等级考评总分名列全局参评人员前20%,且等级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

      2、税龄满3年;

      3、能较出色地完成本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正确处理好重大疑难问题。

      (二)二级稽查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等级考评总分名列全局参评人员前50%,且等级考评分数在80分以上;

      2、税龄满2年;

      3、能完成本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协助领导正确处理好重大疑难问题。

      (三)三级稽查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等级考评总分名列全局参评人员前80%,且等级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上;

      2、税龄满1年;

      3、能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等级考评标准

  第八条业务等级的考评标准:

      (一)业务考试为40分,采用日常考试与等级评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县(市、区)以上国税局组织的各种日常政治、业务考试占30%,分数以各次平均成绩按应占比例计分;

      2、地市国税局稽查局统一命题组织的稽查人员等级评定业务考试占70%,以考试分数按应占比例计分;

      3、年度内未组织日常考试,按等级评定业务考试成绩全额计分。

      (二)工作实绩为40分,采用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考核占30%,由县(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定期考核。

      2、年终考核占70%,由县(市、区)国税局稽查局于次年一月底前进行。

      3、不同等级的考核标准,由地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统一制定,考核标准要便于操作,能客观公正地反映稽查人员的工作实绩。

      (三)民主测评为20分,采用问卷方式进行,稽查局内、外的参评人员要各占一定比例。重点对稽查人员的群众基础、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进行评议、民主测评结果要公开,以体现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经考评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另外加分。

      (一)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或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另加2分。

      (二)在省国家税务局(合同级或以上部门)组织的业务考试中成绩特别优异的,另加2分。

      (三)年度公务员考核为优秀的,另加1分。

单项重复获奖的,只取单项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第十条经考评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另外扣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廉政建设方面发生问题的,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另扣5- 10分。

      (二)因工作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另扣5分。

      (三)民主测评认同率不达60%,又查无问题的,另扣5分。

  第五章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等级稽查员的权利和待遇:

      (一)一级稽查员可担任涉税案件的主查、主审、主执行任务,二级稽查员经稽查局长批准,可担任主查、主审、主执行任务。

      (二)不同级别稽查员享受相应级别的级别补贴和奖金。级别补贴与发放奖金的幅度、档次,由各地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等级稽查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担任主查、主审、主执行任务的稽查员对所承办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不同级别的稽查员共同执行一项工作时,低级别的稽查员应主动协助高级稽查员做好工作,并在工作中服从领导。

  第六章晋级与降级

  第十三条稽查员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各业务等级的稽查员按年度任职期满后,需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评定,每年度评定一次,业务等级

评定结合年终考核于次年一月底前进行。

  第十四条业务等级的降级:

      (一)受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业务等级的资格,不得参与次年的业务等级评定。

      (二)当年公务员考评不称职的,不得参与次年业务等级评定。

  第七章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业务等级评定工作由各级国税局的考核评定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小组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稽查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稽查局副局长及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的人员三至五人组成。

  第十六条评定程序为动员布置,参评人员申请,统一考试,业绩考核,民主测评,考核测评结果公示,等级评定意见公示,上级稽查局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业务等级考评标准的具体内容由各地市国税务局稽查局

结合日常和年终考核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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