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6]34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辆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通过车辆涉税信息共享,实现以票控税、协同管理,提高各环节各税种的征管效率。因此,各地要按照《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异常发票采集、传递、清分,做好车辆识别代码的采集、传递、比对。省局将不定期对相关信息的采集传递等情况进行通报。
二、机动车辆纳税评估模式改变后,在总局未正式对评估方法、工作流程作出调整前,各地要根据异常发票和车辆购置税代码信息以及国税发[2005]79号文件列举的申报纳税中的异常情况,应用下列分析指标加强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纳税评估。
(一)、评估指标
1、税负变动率=(本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上年同期累计税负率×100%
2、税负率差异幅度=(本期累计税负率-本地区行业平均税负率)/本地区行业平均税负率×100%
3、销售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5、应纳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二)、评估内容和要求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要区分4S经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情况,综合应用上述各项指标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的参数值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通过税负变动率、税负率差异幅度与销售额变动率、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变动率的配比分析,了解企业经营是否正常、有无销售不入帐、销售价格偏低、违反规定多低扣进项税额等情况;通过应纳税额变动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实现销售不计提销项税额及扩大低扣范围多低扣进项税额等问题。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及时转入日常检查或移交稽查查处,同时加强评估的后续管理,要通过对问题的剖析,改进管理。
三、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中涉及的相关软件未下发前,由机动车辆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评估销售数量的基本方法,从下发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代码清单》中清分最大VIN码,推算最大销售数量,核实最大销售数量大于申报销售数量的差异,从而确认车辆生产企业存在隐瞒销售数量的问题,并将涉及经销企业的疑点,转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经销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经销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二OO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