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填报电力企业进销项税额统计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国税函[2006]1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增值税就地预交和就地征收管理,准确掌握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查补税款等情况,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统计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的填报口径说明
(一)“销项税额”栏
基层供电公司、市供电公司下属单位填报本栏时,除填报按预征率预征税款情况外,还要将本期销售电力产品以外产品的销售额、不征税的价外费用、应税价外费用和按适用税率征收税款的情况进行填报,填报时按预征率、适用税率分别填列。销售电力产品以外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在“售电收入”、“定额税率或预征率”、“本期预交税”栏次分别对应填列。
市供电公司汇总填报本栏时,就按预征率预征税款、价外费用情况进行汇总,销售电力产品以外产品的情况书面说明。
(二)“进项税额”栏
基层供电公司、市供电公司下属单位、市供电公司填报(汇总)本栏时,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填列。
(三)“税款征收”栏
1、各栏次填报口径
(1) “本期应纳增值税”、“本期已缴增值税”、 “本期欠缴增值税”栏
基层供电公司、市供电公司下属单位填报本栏时,将预征税款、按适用税率征收税款、查补税款情况汇总填列,并在表底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款、查补税款情况备注说明。
市供电公司汇总填报本栏时,就各基层单位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款、查补税款情况书面说明。
(2)“本年累计缴纳增值税”栏
基层供电公司、市供电公司下属单位、市供电公司填报(汇总)本栏时,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填列。
2、基本逻辑关系
(1)本期欠缴增值税=上期期末欠缴增值税+本期应纳增值税-本期已缴增值税
(2)本期已缴增值税≤上期期末欠缴增值税+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二、要求
(一)各供电单位报送本表时,须在“单位签章”处注明报送日期。
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受理各供电单位上报的该表后,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确认,并在“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处注明审核日期。
(二)为保证报表数据的延续性,各供电单位报送2006年1月份(税款所属期)报表时,对2005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欠缴增值税项目进行说明。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人,从2006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按新的报表口径填报本表。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