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日常税收检查办法的通知
长国税发[2005]200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税源管理部门的日常税收检查,市局制定了《长治市国家税务局日常税收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日常税收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加强征管和稽查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税收检查是指基层国税机关负有税源管理职责的税源管理科(股)、市场税务分局、农村税务分局、税务所(以下统称“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
日常检查主要包括:转非正常户检查、漏征漏管户清查、注销检查、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违法情况的检查、自行选案开展的征管检查、各税种的专项检查、发票开具、使用、取得情况的检查、对稽查比对异常专用发票的检查等。
第三条 市局征管科负责全市日常税收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计划的制定、日常检查的实施、审理、执行、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工作。
第五条 日常税收检查工作应当按照确定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审理、执行、移交稽查部门、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程序分工负责。
第二章 日常税收检查的确定及管辖
第六条 日常税收检查对象一般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转非正常户检查根据计划征收部门转来的《未申报户清单》及相关资料确定;
(二)漏征漏管户清查根据定期进行的登记信息交换和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确定;
(三)注销检查根据纳税人填写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受理确定;
(四)各税种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违法情况的检查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岗位转来的《纳税评估移交单》及相关资料确定;
(五)自行确定的检查任务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确定;
(六)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根据计划征收部门转来的发票管理情况及相关资料确定。
(七)对稽查比对异常专用发票的检查根据计划征收部门传递的比对异常的纳税人的相关资料确定。
(八)其它检查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的各税种检查或本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的检查计划确定。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照市局的安排部署或征管工作需要,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别,分别确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实施。
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一)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
(二) 发票违法行为的涉票税额达10000元以上的;
(三)为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将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未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金额达20000元以上的;
(五)税源管理部门认为案情严重,需要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的案件,在向稽查部门移交时应同时移交《移交稽查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
第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接收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转来的案件信息,并负责分配检查任务。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后,纳税评估岗位应分类建立日常检查实施台账,跟踪日常税收检查的全面情况。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案件的查处,应当由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
案件涉及外省市或本市多个县(市、区)的,可以报市稽查局组织、协调安排查处。
第三章 日常税收检查的实施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位根据第六条产生日常检查对象的方式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下达给税收管理员实施,并要求在下列时间内完成:
(一)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清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注销检查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三)各税种检查按照上级单位或本单位要求完成;
(四)其他检查:包括发票核查、税控装置检查、稽查比对异常专用发票的检查以及由征收服务、税务稽查等部门转来的外部信息分配检查,按相关部门的要求限时完成。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实施日常检查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执行自行回避规定。实施日常检查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
第十五条 对于检查以前年度帐簿资料的,原则上以调账检查为主,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审查、调查、询问和确认检查内容;对于检查当年帐簿资料的,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必要时也可经设区的市局局长批准后,采用调帐检查。调取的账簿、凭证等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实施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应制作《日常检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账簿、记账凭证、金额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检查结束时,税收管理员应将《日常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查对象逐栏核对并签字确认,证明无误后由被查对象签字盖章。被查对象拒绝签字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在《日常检查工作底稿》的“纳税人意见”栏注明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完毕后,税收管理员要制作《日常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第十八条 对经检查未发现涉税违法问题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日常检查结论》,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加盖本局公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被查对象。并根据《日常检查结论》登记日常检查实施台帐。
对经检查发现有涉税违法问题,需作出处理(处罚)的,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将《日常检查报告》连同《日常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提交本部门集体进行审理。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填写《管理建议书》,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或行政执法建议。
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达到以下标准的案件,填写《移交稽查案件审批表》、《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向稽查部门提交稽查的建议:
(一)涉嫌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含本数)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 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涉嫌偷税数额不到应纳税额的10%,但税额在30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三)涉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和抗税案件;
(四)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五)涉嫌非法制售或伪造发票案件。
(六)纳税人涉嫌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章 日常税收检查的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的审理工作,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税源管理部门查处的达到《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
税源管理部门查处的未达到《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由税源管理部门集体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对税收管理员提交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程序合法,且未达到《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日常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税收管理员限期补充。
税源管理部门对税收管理员提交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程序合法,且达到《长治市国家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日常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理意见,提请各县(市、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审理结束后,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交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执行岗位执行。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期限届满后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源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位将处理(处罚)相关文书传递到计划征收部门。
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的,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日常税收检查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执行岗位负责日常检查的执行以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其中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权限执行。
第二十五条 调查执行岗位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对象,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检查工作台帐,及时对检查工作的状态、结果进行记录。日常检查终结后,形成的检查资料应统一由综合管理岗位整理后,于检查终了后30日内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局综合工作计划,按年制定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并按年进行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检查的抽、复查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届满”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日常检查任务通知书》(略)
2、《日常检查通知书》(略)
3、《日常检查工作底稿》(略)
4、《日常检查报告》(略)
5、《审理报告》(略)
6、《移交稽查案件审批表》(略)
7、《移交稽查案件资料清单》(略)
8、《移交稽查案件调查报告》(略)
9、《日常检查案卷》(略)
10、《案卷目录》(略)
11、《待检查纳税人清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