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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政办发[2008]92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调整煤炭采掘业企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朔政办发[2008]92号 我要评论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调整煤炭采掘业企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8]9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炭采掘业企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炭采掘业企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煤炭价格持续上涨。为了公平税负、强化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对全市实行核定征收的煤炭采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定额执行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煤炭采掘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吨煤定额标准由原不低于12元调整为不低于22元(对个人投资者征收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仍按吨煤3元执行)。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最低限额之上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新定额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各产煤县区局接文后要立即行动起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定额调整情况,取得政府的支持及相关部门的配合。并组织局内精干力量开展调研,掌握定额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增收额度,强化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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