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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宜,切实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车船税减免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的减免税范围

  (一)外交车船,按照“条例”第三条第七款中对外交车辆的规定来认定。

  (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按照“办法”第四条中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的规定来认定。

  二、车船税减免税程序

  (一)外交车船减免税,依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程序执行。

  (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报批类减免税审批表》和《减免税车船清单》(见附件一、二),执上述申请表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两制”、“两个示范”和新征管规程的要求及时予以办理。

  三、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开具

  (一)外交车船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交来的备案材料时,要即时予以开具《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见附件三)。

  (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属于报批类减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向纳税人开具“证明”。由纳税人持“证明”到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交由保险机构留存备查,据以免收车船税。

  附件一:报批类减免税审批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经办人员)   身份证件号码

  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理由及依据

  减免范围

  减免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减免金额(元)

  所附材料目 录

  主管税务所(科)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税政科科长(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附件二:减免税车船清单

  申请人名称(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车辆种类   牌照号码   车辆类型

  注:“车辆种类”:按照《山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税目对车辆的划分来填写;

  “牌照号码”:根据车辆在交警部门办理的号码填写;

  “车辆类型”:填写车辆的厂家型号等相关信息。

  附件三: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存根联)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属车辆(详见《减免税车船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免征车船税,在其购买“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

  特此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骑 缝 章 -- -- -- -- -- -- -- -- -- -- --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属车辆(详见《减免税车船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免征车船税,在其购买“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

  特此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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