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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批复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批复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10月2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发票联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

  二、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在每年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市地方税务局报送发票印制计划,市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统一安排印制,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保险费发票。

  三、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代码为214000×3×716。

  四、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各市级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目前可暂不以电子方式报送。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其发票购领、使用、保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发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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