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通知
晋发改外资发[2007]34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24日
省直有关厅局,各市发改委,省级以上开发区,有关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内、外商投资项目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我委以晋发改外资发[2006]681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办法的通知》,对免税确认的各项工作做了规范和明确。但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部门、单位在政策尺度把握、办理操作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免税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未按国家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免税确认的有关手续。
2、各地、部门应核实项目业主的报送材料,并在初审上报文中明确“项目批复情况、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政策适用条目、项目进展情况”等内容。凡初审内容缺项或审查不严的材料,我委将一律退回。
对国内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要以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国外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需引进的设备为依据,并明确所附设备进口清单是否为项目自用设备。
3、各地、部门要根据晋发改外资发[2006]681号文件精神及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各自的免税确认初审工作程序及时限,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4、各地、部门要指导项目加快实施,确保在项目执行期内办理完毕进口手续。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部门的免税项目检查,坚决杜绝进口设备挪用等违法行为,保证免税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