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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5年11月26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我局对《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审核建筑安装单位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包含质量保证金。对于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发票或未付款的,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成本并加计扣除。”修改为“审核建筑安装单位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包含质量保证金。对于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建筑安装单位未开具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成本并加计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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