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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所发[2000]38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晋地税所发[2000]38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2000]3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19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我省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按山西省统计局发布的我省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给予免征,2000年度定为18405元,以后年度的免征标准由省局逐年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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