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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所发[2000]36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晋地税所发[2000]36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2000]3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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