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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地税所发[2000]31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晋地税所发[2000]31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所发[2000]3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出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项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之前,对个人在企业改组、改制中取得的量化资产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税。

  二、现行政策与本文规定不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三、各地要加强对个人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摸清税源,确保征收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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