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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晋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晋中市国税系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晋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晋中市国税系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晋中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14日

  现将《晋中市国税系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晋中市国税系统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2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属于《公告》规定的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申报管理。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及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遵循“事前申报辅导、重在后续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税源专业化管理实际,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管理工作在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直属分局内由以下岗位负责完成:

  (一)申报征收岗;

  (二)税源管理岗;

  (三)纳税评估岗;

  (四)所得税管理岗。

  第六条 申报征收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以下简称申报资料)的受理;

  (二)负责对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

  (三)负责向税源管理岗、所得税管理岗传递申报资料。

  第七条 税源管理岗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年度汇算前的纳税辅导;

  (二)负责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的归档;

  (三)负责登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户管理台帐》

  (详见附件四);

  (四)负责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八条 纳税评估岗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开展纳税评估;

  (二)负责向所得税管理岗传递资产损失评估结果。

  第九条 所得税管理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政策管理;

  (二)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后续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情况的汇总,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项管理台账》(详见附件五)。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十条 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详见附件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详见附件二)、以及“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实证材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特殊原因”、“延期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同时上报总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在二级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申报,不再单独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征收岗受理企业报送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后,经审核,对于纳税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纳税人补正或重新报送,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于受理次日内将受理的申报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岗。

  第四章 辅导管理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对所辖管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事前调查,对于存在此类事项的企业,应组织开展辅导管理。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岗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申报前的逐户专项业务辅导,传达相关税收政策,指导企业按照要求整理收集申报所需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辅导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

  第十六条 税源管理岗应在接收申报受理岗传递来的已受理申报资料后,及时登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户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汇算清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税源管理部门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户管理台账》汇总报送至所得税管理岗。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后续管理分为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两部分:

  (一)税源管理岗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日常管理;

  (二)纳税评估岗负责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 税源管理岗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已税前扣除的现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被盗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后续管理;

  (二)已税前扣除的资产盘亏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又盘盈的后续管理;

  (三)已税前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纳税评估应坚持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资产损失的纳税评估重点包括:

  (一)已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已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符合性。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部门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五个月内,完成对所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事项企业的纳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将资产损失的本年度后续管理情况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纳税评估部门应将资产损失的本年度纳税评估情况于十月三十日前,向所得税管理岗进行反馈。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源管理岗负责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延期申报申请报告、后续管理相关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纳税评估岗负责资产损失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所得税管理岗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户管理台账》及资产损失后续日常管理与纳税评估等情况,及时登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项管理台账》,汇总形成本单位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资料。

  第七章 税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源管理岗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已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情形时,应要求企业将收回部分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 纳税评估岗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情形,以及《公告》与本规程规定应申报未申报情形的,应依法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据等手段虚报多报资产损失的,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执行后如与总局、省局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总局、省局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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