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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计发[1999]34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晋国税计发[1999]34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9]3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年初全省税收工作要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经过两次全省计会工作会议的研究、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重点税源档案管理工作,按照省局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根据本辖区的税源特点,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制定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相重点税源档案的管理工作。为此,省局要求各地市国税局尽快安排部署2000年重点税源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并在2000年1月底前上报全省国税系统重点税源档案企业管理员名单。

       二、为保证重点税源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市应明确责任人负责重点税源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重点税源档案数据信息采集、审核和及时上报。

对列入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的所属国税局,应保证有关设备的到位,确保全国税收调查管理应用软件(SDMS)的顺利运行及重点税源企业的有关数据上报。

       三、2000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代码库的建立,各地应于12月底以前报送省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用于建立空数据库录入数据。

       四、各地市在报送2000年重点税源企业有关月报表时,对列入全国重点税源的企业,应同时报送1999年同期的有关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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