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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流发[1999]31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晋国税流发[1999]31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9]3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0号通知已作了明确规定。现就拍卖行拍卖金银首饰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拍卖行受托拍卖个人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二、拍卖行受托拍卖商业企业属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就拍卖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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